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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量刑

辨认笔录对象的人数有限制吗

辨认是公安机关在办案的过程中,组织相关的辨认人对同一物品进行辨认的司法活动。在辨认结束后,侦查机关须制作辨认笔录,在今后法院审理案件中当做书证使用。那么,辨认笔录对象的人数有限制吗?本文整理了相关的资料,请大家阅读。

  辨认笔录对象的人数有限制吗

  辨认笔录对象的数量没有硬性要求,笔录对象的信息真实有效就可以。

  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具体来看,公诉人员出具的辨认笔录能否作为定案根据需要满足以下三点:取证主体的合法性,即只能由侦查人员组织辨认;取证程序的正当性,即辨认前不得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多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个别进行,应当进行混杂辨认并使辨认对象具有类似特征和一定数量;强调取证方法的合法性,禁止以暗示或诱导的方式形成辨认笔录。

  在公诉人出具辨认笔录的情况下,辩护人则可以针对上述三点进行有针对性的质证。

  1、主持辨认。

  辨认经过的主持人员为侦查人员,且不得少于二人。

  2、辨认之前的两种情形:

  (1)辨认人是否接触过辨认对象。

  比如,在互殴案件中,在派出所经常会出现彼此会面的机会;

  (2)辨认前,辨认人是否被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

  这一点可以通过询问笔录加以确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规定,在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并应当告知辨认人有意作假辨认应负的法律责任。

  3、辨认之时要符合的条件。

  首先,辨认对象是否符合数量要求,《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规定,辨认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时,被辨认人的人数为五到十人,照片五到十张;辨认物品时,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照片不得少于五张。《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要求,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

  4、辨认对象是否被混杂辨认,混杂对象是否属于类似特征。

  在实践中,通常都是由辨认人对照片进行辨认,由此需要注意侦查人员安排辨认对象的特征是否类似,比如仅有一名辨认对象衣着套头衫、戴着墨镜或存在其他个人特征又或者照片明显存在底色等等,则显然存在问题。

  5、见证人的身份是否符合规定。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

  6、辨认过程是否符合规定。

  首先,辨认对象是否经过辨认,其次,侦查人员是否对辨认人进行过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这一点可以比照针对辨认人的询问笔录加以校验,比如前后几次笔录记载的关于辨认对象的体貌、衣着特征及其他个人特征是否明确、具体,是否前后矛盾。

  二、公安辨认笔录见证人要求是什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被辨认人或者同一物品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必要的时候,可以有见证人在场。现场勘察必须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为人公正的公民作见证人,公安司法人员不能充当见证人。现场勘查笔录应详细记载:见证人的姓名、职业和住址;现场指挥人员、勘查人员、笔录制作人员以及见证人签名。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各自管辖案件的侦查过程中,需要辨认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分别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

  2、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3、多个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位辨认人单独进行辨认。必要时,可以有见证人在场。

  4、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人员或物品中,不得给辨认人以任何暗示。

  5、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辨认人不愿公开进行的,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侦查人员应当为其保密。

  以上就是关于辨认笔录对象的人数有限制吗的内容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从上文可知,《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辨认笔录对象的人数没有硬性的规定,只要笔录对象的信息真实有效就行啦。关于辨认笔录对象的知识就为您介绍到这了,如果您还有其它疑问,可以在线上免费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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