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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量刑

最新全国统一减刑政策 ​

众所周知,在监狱里表现良好可以获得减刑的机会。根据《监狱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那么最新全国统一减刑政策是什么呢?今天,本律师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最新全国统一减刑政策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适应法律的规定

第一条 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

第二条 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

第三条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一)认罪悔罪;

  2.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3.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申诉权利应当依法保护,对其正当申诉不能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1. (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2. (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3.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4. (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5.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6.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的。

第(四)项、第(六)项中的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较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

对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的上述罪犯减刑时,减刑幅度可以适当放宽,或者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可以适当缩短,但放宽的幅度和缩短的时间不得超过本规定中相应幅度、时间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三年内不予减刑;新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四年内不予减刑。

虽然每一年的全国减刑标准各有不同,但是新出台的全国统一减刑政策与以往有所差异。以上就是本律师为大家带来的关于最新全国统一减刑政策的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你想了解更多相关问题,可以致电向罗丹律师进行咨询,竭诚为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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