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136-5666-6944

律师介绍

罗丹律师 罗丹律师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团支部书记浙江省省直律师协会优秀团员律师杭州市律师协会2018年度嘉奖律师2011“律师进社区”双十佳先进个人浙江微博律师团成员11年执业经验个人简介:浙江大学... 详细>>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罗丹律师

手机号码:13656666944

邮箱地址:luodan@zedalawyer.com

执业证号:13301200810277990

执业律所: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杭州市钱江新城五星路185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8楼

争取缓刑

缓刑期间私自去外地能查到吗

 缓刑没有完全限制犯罪人员的人身自由,在得到执行机关的批准的情况下,可以正常地工作、学习,需要到外地的,也必须主动报备和申请,总之一切行为都要经过执行机关批准。要是缓刑期间私自去外地能查到吗?缓刑被撤销吗?本文整理了相关的知识点,请大家阅读,希望能帮助大家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一、缓刑期间私自去外地能查到吗

  缓刑期间可以去外地到外地去做事。缓刑期间,经住所所在地派出所同意,可以出外做事,并定期向派出所汇报你的活动情况。私自出去也是能被看到的。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规定定期向执行缓刑的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第六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

  第二十三条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

  ()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第二十五条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二十五条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二、缓刑会被撤销吗

  被告人的行为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作出有罪宣告。缓量刑不同于缓宣告制度,缓宣告,是对有悔改希望的人犯暂时不作刑的宣告,在一定期间内,如果没有新罪就不再作有罪的判决。

  根据刑法第77条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察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以上就是本文对于缓刑期间私自去外地能查到吗问题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根据文中的详细分析可知,缓刑人员在考验期间要到外地去,必须主动向执行机关报告,得到批准之后才能离开。若存有侥幸心理,未经批准私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执行机关是查得到的。如果您还有其它疑问,可以在线上免费咨询我们的律师。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载于互联网公开信息,以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管理员,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手机号码:13656666944

联系地址:杭州市钱江新城五星路185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8楼

2019 © copyright 罗丹律师 杭州集资诈骗罪律师,专为集资诈骗案辩护,杭州集资诈骗罪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