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丹律师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团支部书记浙江省省直律师协会优秀团员律师杭州市律师协会2018年度嘉奖律师2011“律师进社区”双十佳先进个人浙江微博律师团成员11年执业经验个人简介:浙江大学... 详细>>
律师姓名:罗丹律师
手机号码:13656666944
邮箱地址:luodan@zedalawyer.com
执业证号:13301200810277990
执业律所: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杭州市钱江新城五星路185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8楼
众所周知,我国是民主法治国家,为了避免冤假错案,一切讲究以证据为准。那么法院在证据不足前提下会不会判无罪?本律师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请大家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法院在证据不足前提下会不会判无罪
案情简介:
2001年8月2日夜,13岁女孩郭小花(化名)在村北沙河河堤遇害,同村的李某被列为嫌疑对象。8月5日,李某被抓获,后被刑事拘留并逮捕。由于该案既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也有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多年来,围绕如何认定这些证据,该案被多次公诉、多次发回重审。
案情解析:
在当天的开庭中,法院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李某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
一是公诉机关提交的现场勘查笔录、尸检鉴定、物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等,仅能证实郭小花的被害情况或物品系郭小花所有,不能证实郭小花被害系李某所为。
二是公诉机关提供的有关物证系被害人所有,但与认定被告人李某犯罪没有关联性。
三是李某归案后虽作过有罪供述,但其随后又翻供,有罪供述前后不一致,与其他证据也存在矛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和“疑罪从无”的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法院遂依法作出李某无罪的判决。
二、证据不足可以立案吗
立案其实指的就是,各个公安或者是司法机关,以及其他的行政执法机关,对于社会上报案、控告、自首等人进行起诉的材料,按照各机关的管辖范围,对其材料进行审查工作过后,认为已经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需要追究相应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时,决定将此作为刑事案件,并对其进行侦查或者是审判工作的一种诉讼的活动。
在立案的时候,遇到了证据不太充足的情况下,也是可以进行立案的,只要有能够证明确实存在发生过的犯罪事实就可以立案,但是如果审理工作进行到了最后,还是证据不足的话,相关机关会驳回其起诉。
起诉时需要具备这两个条件,才可进行立案:
一是要有犯罪事实。意思就是说,在客观层面上,确实存在了某一种会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这个是立案第一重要的条件。一般情况下有犯罪事实,包含的是这两方面的内容:
1、公安机关以及其他执法机关要立案追究的,必须是由依照相关刑法的规定能够能成犯罪的行为。立案应该也只能对于那些犯罪行为进行,如果说不是属于犯罪行为的,就不能对其进行立案。如果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是按照刑事方面的诉讼规定来说,有着危害社会的一些违法行为,但是其情节比较的轻微,能够造成的危害不大,不能被认为是犯罪的,就不应该对其立案。
因为立案其实就是追究犯罪行为的开始,所以此时所指的犯罪事实,就是指那些发现了存在某种危害社会,并且触犯了刑律的犯罪行为的发生。至于其中的犯罪人、犯罪情节等,都可以在立案之后的侦查或者审理工程中弄清楚。
2、一定要有确定的事实材料,证明此犯罪行为已经确实发生了。它包括犯罪行为已经实施之后、正在实施之时和预备实施犯罪等阶段。
二是需要追究相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它指的是各个执法机关在依照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应该追究犯罪行为人负有的刑事责任。只有在依法并且需要追究行为人所负有的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并且犯罪事实发生,需要依法追究其行为人的相关刑事责任时,才有必要并且应该要立案。
综上所述即是无罪辩护的相关法律知识,相信大家对此已经有所了解。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直接致电或留言咨询罗丹律师,罗丹律师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载于互联网公开信息,以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管理员,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手机号码:13656666944
联系地址:杭州市钱江新城五星路185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8楼
2019 © copyright 罗丹律师 杭州集资诈骗罪律师,专为集资诈骗案辩护,杭州集资诈骗罪辩护律师。